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名门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79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瀍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名门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九都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总经理。
被告: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盛唐至尊6号楼106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洛阳名门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