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1063号之一
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河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40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曹岩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