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4148号之一
原告:王海宽,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天东,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告:黄文杰,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告:河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70851186P。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海宽诉被告王天东、黄文杰、河南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通知。原告王海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海宽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李玉忠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赵 地
书 记 员 耿 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