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1095号
原告: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常留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蒯本清
书 记 员  蒯本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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