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财保8号
申请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37180721E,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常家庄。
法定代表人:常留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恒,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0847E,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000000元。申请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2年4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协助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算。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杜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