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2号
申请人:山东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毕皆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贾宝红,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常留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兼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高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宝能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宝能泰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宝能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3375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宝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宝能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33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37元,由申请人山东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