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368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留军。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小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保全金额为600万元,并于2021年12月7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00万元的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PP21210190700000000203。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我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交通银行郑州城东北路支行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因该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又提供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线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沈阳北站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沈阳北站支行营业部,账号:28×××2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继续冻结存款,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逾期后果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