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461号
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楼乡东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士坤,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奇,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壮环路73号瀚海北金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逢振中,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河北蓝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