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4087号
原告河南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89018767G。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9号73号楼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贺文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妍,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17445B。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河南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