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环都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615号
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光谷七街5号院1-7幢(中关村延庆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055636778W。
法定代表人赵瑞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苹,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17445B。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213.92元,由原告北京环都**空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