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东大气体有限公司、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890号
原告开封东大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DR824Y。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17445B。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东大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东大气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封东大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东大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389.14元,由原告开封东大气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