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52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17445B。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风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81108C。
法定代表人:温志泓,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1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项目款16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4.1元、执行费19121元。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燕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2021年12月14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5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黄飞
审判员陈琼
二О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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