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安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24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陈倩倩,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安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0K2WW4W。
法定代表人:陈树增,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水坡镇西水坡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0717445B。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五洲大气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2528P。
法定代表人:赤川博实,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北京发展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73451D。
法定代表人:冯兴亚,董事长。
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金山大道东路**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送炜、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安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五洲大气社工程有限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珠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