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辖20号
原告: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工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245864XE。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经理。
被告: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环保局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16288913。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混凝土公司)与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鼎基混凝土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汝建公司支付鼎基混凝土公司货款60780.01元及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从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对上述货款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汝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汝建公司与鼎基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由鼎基混凝土公司为汝建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汝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汝州市金桂佳苑工程项目,合同对混凝土的交付时间、供货数量、单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鼎基混凝土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汝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鼎基混凝土公司多次催讨,汝建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鼎基混凝土公司出具还款协议,明确尚欠鼎基混凝土公司货款金额为60780.01元,并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前清偿,到期后汝建公司仍未依约清偿货款。
2021年5月31日,汝建公司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其认为***之妻徐丽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审理本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申请该院回避审理。
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之妻徐丽系该院工作人员,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汝州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之妻徐丽系汝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且汝建公司亦申请该院回避审理。本案情况特殊,为了体现司法公正,汝州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梦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