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903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成,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松,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云禅大道(原龙山大道)与建材路交汇处汝州云商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5331981。
法定代表人:和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俊峰,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江伟,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第三人: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向阳路3号楼1单元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16288913。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武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幸攀,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丽园置业有限公司、李俊锋、第三人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应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