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晓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超,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建公司)、河南天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于2021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400元,减半收取33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李德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