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3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向阳小区3号楼1单元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16288913。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吴中伟,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吴中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李双双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利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