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辖24号
原告: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城垣新区**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G4N66Y。
法定代表人:王汉伟,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环保局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16288913。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竣工验收材料,并协助配合进行竣工验收;判令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金、利息共计7490000元;诉讼费由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金桂佳苑施工合同》,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工程竣工后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交付竣工验收材料、报告和竣工图,河南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对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的妻子徐丽系汝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能公平公正审理本案,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回避。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的妻子徐丽系汝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存在利害关系,为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汝州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的妻子徐丽系汝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情况特殊,为了体现司法公正,汝州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陈小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明
书记员杨梦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