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正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 原告:泉州正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下曾村洛阳大道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532331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毓,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505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正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 正泰公司诉称,南安六建公司承包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区旁的溪乾安置房施工工程,因建设需要,南安六建公司将该工程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卷帘门片、防盗电机、遥控装置的供货及安装交由正泰公司承揽负责。正泰公司依约交付卷帘门并进行安装,现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经正泰公司与南安六建公司结算,南安六建公司应支付地下及店面卷帘门工程款合计195353.2元,扣除南安六建公司已支付的7万元,尚欠正泰公司125353.2元未能支付。经正泰公司多次催讨,南安六建公司未能支付。请求判令:一、南安六建公司向正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25353.2元及利息(以12535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由南安六建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正泰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