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3418号
原告:泉州正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下曾村洛阳大道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532331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毓,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505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正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
正泰公司诉称,南安六建公司承包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工业区旁的溪乾安置房施工工程,因建设需要,南安六建公司将该工程的防火卷帘门、防火封板及卷帘门片、防盗电机、遥控装置的供货及安装交由正泰公司承揽负责。正泰公司依约交付卷帘门并进行安装,现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经正泰公司与南安六建公司结算,南安六建公司应支付地下及店面卷帘门工程款合计195353.2元,扣除南安六建公司已支付的7万元,尚欠正泰公司125353.2元未能支付。经正泰公司多次催讨,南安六建公司未能支付。请求判令:一、南安六建公司向正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25353.2元及利息(以12535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由南安六建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标的物为溪乾安置房地下室无机特级防火卷帘门(双轨双帘垂卷)、防火封板包及溪乾安置房店面门帘、电机的供货及附随安装义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案涉合同是正泰公司根据南安六建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南安六建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防火卷帘门报价》约定由乙方所在地即正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正泰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本案应由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