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1民初1332号
原告:常战战,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沁水县人。
被告: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5058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战战与被告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延淑芳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