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03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1750586F,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1NWCGD52,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南工路南苑小区1栋。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六建)、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2日裁定冻结南安六建、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价值801055元的财产,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安六建、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安六建立即向原告归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15.4%,其中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利息计为193355元;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2.判令被告南安六建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3.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归还500000**约保证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因被告方在本案起诉后又退还500000**约保证金,原告变更第1、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南安六建立即向原告归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15.4%,其中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结算利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1日,以5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合计利息为215389元),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南安六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签订内部责任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的“老楼旧楼改造加装电梯工程项目”,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收取了原告1000000**约保证金。后因工程项目无法开工,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曾向贵院提起过诉讼。后原告与南安六建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书,约定了南安六建的退还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原告撤诉。但南安六建违反约定迟延支付款项,于2021年3月22日才归还保证金500000元,剩余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仍未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诉讼,花费律师费5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南安六建未应诉。 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未应诉。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庭审,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甲方)签订内部责任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中标承接的老楼旧楼改造加装电梯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承揽,工程地点在泰州市高港区,工期为4年;暂定工作量为1000台,以六层楼为标准,工程造价为250000元一台,如楼层增加或减少亦作相应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按所签合同工程量比例;履约金的返还办法为在甲方支付每台电梯工程款95%时,同时返还每台500**约保证金,工程全部结束,履约保证金全部返还结束。在该承揽合同的甲方签章处加盖了南安六建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的公章。2019年12月19日***向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汇款1000000**约保证金。 因工程项目一直未能开工,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果后,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诉至本院。2021年1月29日***(甲方)南安六建(乙方)签订协议书,表示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华阳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内部责任承揽合同》,乙方华阳分公司共收取甲方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乙方认可该协议,并与乙方华阳分公司共同承担该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2.因工程项目无法按期开工,乙方承诺退还甲方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乙方应于2021年2月11日前归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归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3.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2条项下约定的款项,则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归还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同时以剩余全部未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撤回(2021)苏1203民初231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由乙方承担,乙方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给甲方。5.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连江县人民法院起诉。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需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之日起生效。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准许***撤诉。 2021年3月23日被告方通过***向原告汇款500000元,汇款摘要注明为“***退还***工程保证金”。因被告方未能按约履行退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再次诉至本院。2021年7月2日被告方通过***又向原告汇款500000元,汇款摘要注明为“***退还***工程保证金”。 另查明,本案中原告委托律师诉讼花费律师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内部责任承揽合同、银行交易清单、协议书、本院(2021)苏1203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汇款明细详情以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安六建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得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该协议书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诉讼中被告对本案的管辖亦未提出异议)。被告南安六建未按约退还相关款项,应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南安六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其中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1日,以5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律师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南安六建、南安六建华阳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1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及律师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为2265元,保全费4530元,合计6795元,由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 审判员  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