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终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新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霞,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蓝天双语实验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新正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国彬,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杰,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该学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文奇,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森,男,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刘文奇之子。
原审被告:河南省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商贸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宋旭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军,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王国旗,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审被告:李银玲,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蔡县蓝天双语实验学校,原审被告刘文奇、河南省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国旗、李银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是否在事发时操作案涉肇事升降机,如进行操作,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雪奎
审判员  郑志宏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