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1民初32号
原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方里镇福鑫社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守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帆,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运城永济市中山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普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奇,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住所:临猗县丰喜大道西2000号。
负责人:刘亚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本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9元,由原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飞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