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原审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辖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

上诉人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原审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河***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热电联产及系统优化改造项目锅炉本体及管道设备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该合同为建设施工合同,民事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是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2020)晋0821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优先的规定。

四、该工程为防腐保温的建设施工合同,管道为不可移动物,且根据税法的规定,开具的发票为建筑类别发票。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按照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由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如果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审理结果仍是错误的,需要再审,这样反而会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请贵院依法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20)晋0821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河***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热电联产及系统优化改造项目锅炉本体及管道设备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地在永济市。但此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官福

审判员  陶佩林

审判员  杨晓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