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5534号
原告***(又名王娟),女,汉族,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伟,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守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7440564H。
住所: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范一凡,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岚,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西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