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4民初181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区。
被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方里镇福鑫社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397440564H。
法定代表人:田守月,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蔳**人民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8070249C。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