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8267号
原告:***,男,200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方里镇福鑫社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守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28397440564H。
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智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