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纪银柱,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陈曹村。
负责人:艾松宽,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发枝,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陈曹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王发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蔡文慧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