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860号
原告:信阳新天意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1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阳新天意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信阳新天意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现原告信阳新天意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新天意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信阳新天意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