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23民初594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宝丰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5800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洛宁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