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91民初1219号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岗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6506295X。
负责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6号楼3单元3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66468082X0。
法定代表人:吕中元,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8元,减半收取6364元,由原告南阳市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