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6921号
原告: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东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6271281U。
法定代表人:戴明。
委托代理人:董向前,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系公司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6号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468082X0。
法定代表人:吕中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83元,减半收取6741.5元,由原告洛阳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