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6号楼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吕中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大雍庄村310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4民初17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经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6450元尚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红亨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