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745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司三平,商丘市心理协会法务人员。
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6号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468082X0。
法定代表人吕中元,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军峰独任审判。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柴齐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