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897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6号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468082X0。
法定代表人吕中元,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军峰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