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02民初64号
原告: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XYFXH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6WBL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18××××××873。
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78,72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罚息计算,从2018年7月28日起,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防水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易族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被告***作为易族公司代表人签字。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78,7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认为**华采用欺诈的手段用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材料采购合同》,并获得原告价值478,720.00元货物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