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对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执异13号 案外人: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411700MA3X6WBL4U(2-3) 住所:驻马店市舆县东合店镇东合店行政村东合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678。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白山市江源区。电话号码:18××××××888。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江源区***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号码:18××××××588。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3××××××679、15××××××88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称:***因***欠款在诉讼期间申请贵院冻结案外人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7万元。案外人与***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2019年7月10日,案外人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保温工程由案外人施工,该工程的施工人是案外人,不是***,***是现场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请求:1、撤销(2020)吉0602民初460民事裁定书;2、解除对案外人工程款的冻结措施。 案外人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催款函》(该函主要内容为: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74,134.25元); 2、***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新厂外墙装修项目暂未付余款的函》(该函主要内容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134.25元,被浑江区法院裁定冻结); 3、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施工合同》(合同标的价款暂估为4,725,000元,***在合同落款中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栏签名); 4、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的《***药业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量统计》; 5、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6份(收款人为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人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为:外墙一体板工程款)。 申请执行人***辩称:法院冻结***在***药业工程款17万元是正确的,不应撤销裁定,解除冻结措施。理由:1、2020年5月22日庭审中,********工程是***挂靠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干的;2、***系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助理工程师;3、2020年4月13日,***与***通话录音,证明***是挂靠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药业进行施工的。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审理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 2、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文件,证明***系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助理工程师。 3、***与***通话录音,证明***是挂靠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药业进行施工的。 被执行人***未答辩。 本院查明,***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0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0)吉0602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4日止)。”2020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20)吉06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材料款人民币164,000元,并承担以16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保全费1,370元由***承担;三、鉴定费6,130元由***承担。”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吉0602执878号。 另查明,2019年7月10日,案外人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施工合同》,案外人承包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项目,***在施工合同落款中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栏签名。工程结束后,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了《***药业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量统计》,***在工程量统计表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栏签名。***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74,134.25元未支付,其中17万元被本院裁定冻结。案外人到本院提出异议,形成本案。 还查明,本院在审理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是挂靠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药业承包的***药业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吉0602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案涉款项,因案外人单位工作人员***与***通话时阐明***是挂靠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药业进行施工的,***在本院2020年5月22日审理辽宁华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中也**是挂靠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药业承包的***药业新厂区外墙保温一体板工程,故本院可以认定所冻结的款项系被执行人挂靠案外人所施工工程的工程款,本院冻结该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案外人要求解除冻结,本院不能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