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药业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路北防水大厦东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上诉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马  立  清 审 判 员 迟  吉  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