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路北防水大厦东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上诉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2)吉06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马 立 清
审 判 员 迟 吉 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