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187号
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原沃德陶瓷)。
法定代表人程忠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陈功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