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财保2259号
申请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二龙庙。
法定代表人:程忠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1#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功科。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申请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17×××16(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安阳林州支行)、账号49×××18(开户行为林州中原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名下账号62×××06(开户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共2834973.39元采取冻结、查封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17×××16(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安阳林州支行)、账号49×××18(开户行为林州中原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名下账号62×××06(开户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款项共2834973.3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州市鑫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