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佳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与建设路交汇处(佳田国际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佳田国际大厦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佳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和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华豫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02执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