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1839号
原告:李家仁,男,193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贵鑫,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社区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以南金明东街以西(开封市公路管理局院内)。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2003999613209。
法定代表人:黄诚,公司董事长。
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200721895166K。
法定代表人:王宏军,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俊、王超芳,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2007721779068。
法定代表人:田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楼第**
法定代表人:马沉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李新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仁诉被告开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仁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仁撤回对被告开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675元,由原告李家仁承担。
审 判 员 张丹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