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205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孝彬,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779068。
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7号。
本院在执行张孝彬与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申报财产,分被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车辆、房屋、金融理财类产品进行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来本院做询问笔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张文阳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