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204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齐培东,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生,初中文化,河南尉氏县人,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779068。
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铮。
齐培东申请执行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培东自卸车租赁费52120元)。被执行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齐培东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作出(2017)豫0204执1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齐培东于2018年12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280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