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11民初579号
原告:李家仁,男,193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代理人:吴天路,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公路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宋城路97号。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2410200416305641U。
法定代表人:陈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岚,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7号。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2007721779068。
法定代表人:田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3号。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200721895166K。
法定代表人:王宏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仁诉被告开封市公路管理局、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仁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公路管理局、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家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仁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公路管理局、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家仁承担。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