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图设计资料中显示施工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8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