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图设计资料中显示施工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8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