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11民初3124号
原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区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22元,由原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屠嘉铃
审判员 王辰娟
书记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