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金坛建园商砼有限公司、林州市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财保49号
申请人:河北金坛建园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83631321C。公司住所地:景县。
被申请人:林州市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4886829F。组织机构代码:694886829。公司所在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两段899号111室。
被申请人:句勇,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申请人:宫全者,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申请人:***,又名(***),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5万元或查封名下车辆、土地、房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5万元或查封名下车辆、土地、房产。
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