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东金石九天城鸿馆9#楼西二单元00010004号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26903285J。
法定代表人陈殿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67K872。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总经理。
(2020)豫04民终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州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州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08301.0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州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