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财保47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凝巨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西羊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5JRP05C。
法定代表人:景长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州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67K872。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平顶山市凝巨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州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不转汇)账户1290××××0032,冻结限额为8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凝巨力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州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不转汇)账户1290××××0032,冻结限额为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冬莹